中俄税收协定”红包“,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节税效果立竿见影【俄罗斯公司注册】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会明确其管辖的税种范围、适用人群,同时规定征税条件、协定有效期及终止程序。国际协定将确定各国对企业和个人的征税权划分规则,但这些规则的实施方式(纳税流程及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国际协定所涉及的税种中,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НДФЛ),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
根据俄罗斯财政部 2019 年 1 月的数据,俄罗斯已与以下国家及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括号内为协定生效年份):澳大利亚(2004)、奥地利(2003)、阿塞拜疆(1999)、阿尔巴尼亚(1998)、阿尔及利亚(2009)、阿根廷(2013)、亚美尼亚(1999)、白俄罗斯(1998)、比利时(2001)、保加利亚(1996)、博茨瓦纳(2010)、巴西(2018)、英国(1998)、匈牙利(1998)、委内瑞拉(2010)、越南(1997)、德国(1997)、希腊(2008)、丹麦(1998)、埃及(2001)、以色列(2001)、印度(1999)、印度尼西亚(2003)、伊朗(2003)、爱尔兰(1996)、冰岛(2004)、西班牙(2001)、意大利(1999)、哈萨克斯坦(1998)、加拿大(1998)、卡塔尔(2001)、塞浦路斯(2000)、吉尔吉斯斯坦(2001)、中国(2017)、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朝鲜(2001)、韩国(1996)、古巴(2011)、科威特(2004)、拉脱维亚(2013)、黎巴嫩(2001)、立陶宛(2006)、卢森堡(1998)、北马其顿共和国(2001)、马来西亚(1989)、马里(2000)、马耳他(2015)、摩洛哥(2000)、墨西哥(2009)、摩尔多瓦(1998)、蒙古(1998)、纳米比亚(2001)、荷兰(1999)、新西兰(2004)、挪威(2003)、阿联酋(2014)、波兰(1994)、葡萄牙(2003)、罗马尼亚(1996)、沙特阿拉伯(2011)、塞尔维亚、黑山(1998,与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签订)、新加坡(2010)、叙利亚(2004)、斯洛伐克(1998)、斯洛文尼亚(1998)、美国(1994)、塔吉克斯坦(2004)、泰国(2010)、土库曼斯坦(2000)、土耳其(2000)、乌兹别克斯坦(1996)、乌克兰(2000)、菲律宾(1998)、芬兰(2003)、法国(2000)、克罗地亚(1998)、捷克(1998)、智利(2013)、瑞士(1998)、瑞典(1996)、斯里兰卡(2003)、厄瓜多尔(2019)、南非(2001)、日本(2019)。
2020 年 3 月 25 日,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在全国讲话中表示,对于不同意俄罗斯股息相关措施的国家,俄罗斯准备单方面退出与这些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普京提议对汇往境外账户的股息收入征收 15% 的税款,该提议需对俄罗斯与其他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修正。
2020 年 3 月 26 日,俄罗斯财政部宣布,仅对塞浦路斯等中转司法管辖区提高俄罗斯股息及利息收入的汇出税率,新税率将于 2021 年生效。该措施不适用于俄罗斯公司欧元债券、债券的兑付,以及外国银行的贷款还款。
2020 年 4 月 1 日,俄罗斯向塞浦路斯政府发出修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信函,并于 6 月 25 日启动协定修改谈判。
2020 年 8 月 3 日,俄罗斯财政部宣布,俄罗斯将终止与塞浦路斯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原因是对方试图削弱俄罗斯提高股息汇出税率对本国财政的积极影响。
来源:
https://ria.ru/20200803/1575304400.html?ysclid=mhemd9zly5848557198
一国居民从另一国不动产使用中获得的所得,应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表述简洁明了。
2. 经营所得征税(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прибыли от ведения коммерче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企业为一国居民且在该国开展经营活动,其所得应在该国征税。
一国居民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所得应在另一国征税。
常设机构的所得,应按独立企业原则计算,允许扣除其正常经营所需费用。
若双方采用企业利润比例分配原则,征税方式按同一逻辑执行。
常设机构为总公司采购货物或产品的所得,不计入该常设机构所得。
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原则一经采用,终身有效,仅在有充分正当理由时可变更。
若关联企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企业原则,导致应得利润未足额计入,未计入部分需补税:
一国企业参与另一国企业经营;同一主体参与两国企业经营。
3. 国际运输所得征税(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прибыли от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перевозок)
所得应在企业居民国征税。
4. 股息征税(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дивидендов)
一国企业向另一国企业支付的股息,应在另一国征税。
股息来源国也可征税,但税率不得超过 10%。
若支付股息的企业居民国存在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适用协定第 7 条和第 14 条规定。
5. 利息征税(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процентов)
一国企业向另一国企业支付的利息,应在另一国征税。
利息来源国也可征税,但税率不得超过 10%。
一国向另一国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
利息产生地按以下规则确定:居民国支付给另一国政府的利息,视为在支付方居民国产生;若支付方设有常设机构 / 固定基地且因该机构产生付息义务,视为在常设机构 / 固定基地所在国产生。
若关联企业约定利息低于独立企业交易水平,按约定金额征税,超额部分按当地法律征税。
6. 特许权使用费征税(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роялти)
一国企业向另一国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在另一国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也可征税,但税率不得超过 10%。
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居民国存在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适用协定第 7 条和第 14 条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产生地确定规则与利息一致。
若关联企业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低于独立企业交易水平,按约定金额征税,超额部分按当地法律征税。
7. 财产转让所得征税(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доходов от отчуждения имущества)
不动产:一国居民转让另一国不动产的所得,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动产:一国居民转让另一国常设机构 / 固定基地相关动产的所得,在另一国征税;转让常设机构 / 固定基地本身的所得亦同。
国际运输工具及相关动产:所得按企业居民国征税。
不动产占主导资产的公司股权:按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持股比例 25% 以上的公司股权:按公司居民国征税。
8.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независимых личных услуг)
一国居民在本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在该国征税。
符合以下条件的,另一国也可征税:通过该国常设机构提供劳务(仅与常设机构相关的所得);在该国停留累计超过 183 天。
9.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дохода от зависимых личных услуг)
一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受雇取得的报酬,在该国征税。
在另一国境内受雇取得的报酬,在另一国征税。
满足以下条件的,按居民国征税:在另一国停留累计不足 183 天;报酬由非居民雇主支付;报酬不由雇主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支付。
在国际运输工具上提供劳务的所得,按企业居民国征税。
中俄税收协定为中国买家提供了很好的减税方案!让中俄贸易得以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