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规定:
为确保与向俄罗斯联邦进口货物相关活动的主体遵守权利和合法利益,现规定:
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允许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的俄哈边境段(实际过境),以汽车运输方式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是俄罗斯法律实体,且无证明货物为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状态的文件、无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法律要求的标识和(或)信息,同时遵守本命令第 2 点和第 3 点规定的条件。
规定在进口本命令第 1 点所述货物时,承运人必须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的收货人出具书面形式的关于收货人必须按 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89-ФЗ号《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和关税修订联邦法律》第 104 条规定的顺序申报货物的通知。
本命令第 1 点所述货物的收货人应确保:
a) 将进口货物运至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确定的临时仓储仓库;
b) 将进口货物存放在临时仓储仓库;
c) 以书面形式向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提供关于其组织法律形式、名称和识别码(税号)以及货物标识和(或)信息在临时仓储期间的应用情况的信息,以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
d) 对临时仓储的进口货物进行标识和(或)标注信息,以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
e) 自进口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完成货物申报及其他海关手续,依据 2018 年 8 月 3 日第 289-ФЗ号《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和关税修订联邦法律》第 104 条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机构应在海关监管场所对运输工具(运输本命令第 3 点 “a” 项所述货物的工具)进行监管。
进口本命令第 1 点所述货物,不视为违反海关事务义务以及货物标识和(或)标注信息的义务(只要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要求)。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应确保将关于通过俄哈边境段进口、需强制标识的货物流通情况的信息纳入国家信息系统,以监测此类货物的流通。
俄罗斯联邦工业和贸易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俄罗斯联邦国防部、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局、俄罗斯联邦联邦海关局、俄罗斯联邦联邦运输局、俄罗斯联邦联邦经济发展部、俄罗斯联邦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俄罗斯联邦联邦金融监管局、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联邦税务局、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应考虑本命令规定的特殊性。
授予俄罗斯联邦联邦海关局就本命令适用问题发布官方解释的权利。
本命令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货物:
归类于海关编码 01 – 04、06 – 12、15 – 22、24、30、36、93、70(例如 796000、3813 00 00 00、3827、8517 61 000、8530、8540 01 000、8540 39 00 1、8543 10 000、8543 20 00 0、8530、8804 00 00 0、7806、9011、9012、9018、9019、9021、9022、9030 00)的货物;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统一商品 nomenclature 下的货物;
narcotic 药物、精神药物及其前体、致幻和成瘾物质(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流通受限制)。
本命令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http://publication.pravo.gov.ru/document/0001202510240018?ysclid=mh8uc3tfam237871231&index=3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允许通过汽车运输进口商品,无需强制标注“欧亚经济联盟内部原产” 的标识。
这一决定已立竿见影——货车开始通行,边境口岸的通行能力正逐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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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很快将送达。
2.海关检查站的队列将开始流动。
3.可与每位司机保持联系,实时监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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